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51號原告 洪富銘 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 律師
吳品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域高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4,312元(含積欠未付及苛扣工資78萬6,000元、特休未休工資47萬3,600元、資遣費78萬4,7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原為貳萬壹仟貳佰玖拾伍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肆仟柒佰參拾伍元【計算式:21,295×(786,000+473,600)/2,044,312×1/2=6,560,21,295-6,560=14,735,小數點後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勞工法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