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特留分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38號原告 徐強 訴訟代理人 洪宗暉 律師被告 徐亞寧 訴訟代理人 宋文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7年10月24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書記官林蔚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