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98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許墩貴 被告 陳清貴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33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林岳葳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