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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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10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5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捌拾日,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拘役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10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