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986號聲請人 白芳慈 受刑人 沈錦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受刑人沈錦龍之母,被告現因罹有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及第114條規定,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沈錦龍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7日以101年度交簡字第1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嗣於同年3月12日確定,於同年4月18日因上開案件入監執行,而於同年4月30日徒刑易科罰金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是受刑人現已無案件繫屬於本院,亦非本院羈押之人犯,關於聲請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與法定要件尚有未合,從而本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書記官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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