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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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2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王沛雷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成龍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