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323號聲請人 羅信富 相對人 陳許錦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謝佳延 於民國94年1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94年4月30日,並由第三人 陳世寶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借款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12,000,000元。又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已於101年5月10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陳許錦雲(登記原因:夫妻贈與),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借款借據及收據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6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101年度司拍字第32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49│建│19.00│2分之1│├──┼───┼────┼────┼──┼─┼────┼────┤│002│台南市○○○區○○○段│71│建│1126.00│2分之1│├──┼───┼────┼────┼──┼─┼────┼────┤│003│台南市○○○區○○○段│72│建│361.00│2分之1│├──┼───┼────┼────┼──┼─┼────┼────┤│004│台南市○○○區○○○段│73│建│791.00│2分之1│├──┼───┼────┼────┼──┼─┼────┼────┤│005│台南市○○○區○○○段│74│建│1163.00│2分之1│├──┼───┼────┼────┼──┼─┼────┼────┤│006│台南市○○○區○○○段│75│道│117.00│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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