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JACQUETTHIERRYELISEERENE選任辯護人洪惠平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07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JACQUETTHIERRYELISEERENE自民國113年9月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JACQUETTHIERRYELISEERENE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移送本院審理,前經本院訊問後否認犯罪,惟依卷內相關事證,可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等罪犯罪嫌疑重大,而本案所涉為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以上之重罪,且被告為法國籍人士,在台無居所,亦無親友,另依卷內對話紀錄可認另有共犯在逃,是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勾串共犯之虞,考量被告運輸之毒品為重量高達4,000多公克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對於社會之危害性甚鉅,衡以其人身自由所受限制之程度,認有羈押之必要,遂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自民國113年2月5日起執行羈押,並裁定自112年5月5日、同年7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本案雖經言詞辯論終結於113年8月16日宣示判決,然被告為外籍人士,在台無固定住居所及親友,且本院判處被告無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終身在案,是被告已見宣判刑度非輕,畏罪逃亡而規避刑罰執行之可能性必然增加,自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是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為確保被告日後上訴後續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自113年9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葉作航
法官郭書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