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784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陽文瑜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拾貳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所涉上開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9月12日起執行羈押。茲被告業經本院於94年11月22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此有本院94年度訴字第1784號刑事判決1份存卷足憑,復本院於94年12月6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雖於同日訊問時被告及其辯護人均請求本院具保以代羈押,惟查:本件被告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不得駁回其聲請之情形,而原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羈押被告之事由依然存在,且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並有羈押之必要,本件被告之辯護人為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礙難准許,應予駁回。是本件被告應自94年12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除已當庭宣示外,並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王耀興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