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補字第16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溫淑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趙子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書記官謝榕芝附表:
一、聲請人自承目前係任職於第三人新日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可得薪資約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數額,惟此核與聲請人提出之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記載、活期儲蓄存款存摺所列均有所不符,則請聲請人提出近二年內薪資明細單及完整薪資轉帳存摺(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到院以資證明。
二、請依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臚列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說明每月伙食、交通、食衣住行、水電瓦斯、電話、租金、教育費、服裝費、醫療復健費等各項必要支出之計算方式及合理必要性,並檢附半年內相關收據及資料(以現有留存即可)。其中關於聲請人陳報之交通費每月高達1萬2700元,更應詳加具體說明合理及必要性,且提出相關收據以資證明之。
三、請提出各受扶養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件到院(請勿以影本替代)。併另說明下列事項:
⒈就各扶養人所實際支出之扶養費數額?⒉長子 蔡永俊 已年滿20歲,何以仍有受扶養之必要性?⒊受扶養人 林鉛 是否有其他受扶養義務人?若有其人數為何

四、未能與債權銀行達成前置協商之原因,並具體說明債權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及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
五、又依聲請人所提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所載,聲請人應具體說明中國人壽於101年5月21日、101年
7月12日匯款二筆之原因事實為何?聲請人是否有商業保險?若有,則應說明該商業保險性質及保單價值準備金數額。並請檢附保險契約及繳納保費之證明文件。
六、另依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人尚有新竹市○○段○○段○○○號土地及新竹市○○路○段○○○巷○○號3樓房屋之財產,雖目前已遭查封拍賣,惟仍請聲請人說明前開不動產之真正所有權人?其價額為何?貸款數額如何?並釋明該強制執行程序目前進行程度,且應提出前開不動產之登記謄本到院。設若拍賣完畢,則聲請人應釋明拍賣金額之分配狀況如何。
七、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載債務發生原因,其中有部分原因為「償還友人債務」、「生活費」、「保證債務」等情,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前開債務發生之事實為何,並應檢附相關證據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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