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中簡字第12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中簡字第12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中簡字第124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家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毒偵字第16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徐家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驗餘淨重0.0667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5行應補充記載為「月28日執行完畢,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該署100年度毒偵緝331、332、333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詎猶不知警惕,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茲引用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洪俊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但合於醫藥、研究或訓練之用者,得不予銷燬。
前項合於醫藥、研究或訓練用毒品或器具之管理辦法,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興股
104年度毒偵字第1664號被告徐家和男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家和前犯詐欺及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罪,經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入監執行,於民國101年2月27日執行完畢。而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0年9月28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警惕,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104年2月4日晚上7時許,在停放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住處車庫內,以燒烤玻璃球施用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月5日凌晨0時10分許,徐家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臺中市○區○○路000號前時,見前方有警方執行路檢,在路檢點前停於路旁欲規避臨檢,為警見其形跡可疑,上前盤查而查獲,並在該車駕駛座扣得吸食器1組,另經徐家和主動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驗餘淨重0.0667公克)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家和自白不諱。並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驗餘淨重0.0667公克)及吸食器1組可資佐證。復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4年3月4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員警職務報告等附卷可稽。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1年2月27日執行完畢釋放,此有矯正簡表附卷可稽,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施用毒品之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不另論罪。又被告前犯詐欺及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罪,經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入監執行,於101年
2月27日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
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檢察官黃裕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書記官周淑卿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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