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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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2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496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二二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
理由甲○○因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可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佩霞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附表:受刑人甲○○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毒│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毒│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毒│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項)│第一項)│││││││├──────┼──────────┼──────────┼──────────┼──────────┤│宣告刑│有期徒刑十月│有期徒刑八月│有期徒刑九月│有期徒刑十月│├──────┼──────────┼──────────┼──────────┼──────────┤│犯罪日期│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三日│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三日│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二│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六日││(民國)│││時三十分許回溯九十六│採尿時回溯二十六小時│││││小時內某時│內某時│├──┬───┼──────────┼──────────┼──────────┼──────────┤│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機關││署│署│署│署││及├───┼──────────┼──────────┼──────────┼──────────┤│案號│案號│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二│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三││││五二○號│五二○號│九○四號│三五○號│├──┼───┼──────────┼──────────┼──────────┼──────────┤│最後│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一│九十六年度審訴字第六││││七二號│七二號│○六號│八二號││├───┼──────────┼──────────┼──────────┼──────────┤││判決│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九十六年九月七日│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案號│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一│九十六年度審訴字第六││││七二號│七二號│○六號│八二號││├───┼──────────┼──────────┼──────────┼──────────┤││確定│九十六年八月十二日│九十六年八月十二日│九十六年十月十五日│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中華民國罪犯減刑條例│中華民國罪犯減刑條例│中華民國罪犯減刑條例│不合││九六年罪犯減│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刑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五月(九十六│有期徒刑四月(九十六│已減刑為四月又十五日││││年度聲減字第七四七九│年度聲減字第七四七九│││││號)│號)│││└──────┴──────────┴──────────┴──────────┴──────────┘┌──────┬──────────┬──────────┬──────────┬──────────┐│編號│五│六│七││├──────┼──────────┼──────────┼──────────┼──────────┤│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毒│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毒│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二項)│第一項)││││││││├──────┼──────────┼──────────┼──────────┼──────────┤│宣刑│有期徒刑八月│有期徒刑八月│有期徒刑十月││├──────┼──────────┼──────────┼──────────┼──────────┤│犯罪日期│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民國)│採尿時回溯九十六小時│晚間某時│晚間某時││││內某時││││├──┬───┼──────────┼──────────┼──────────┼──────────┤│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機關││署│署│署│││及├───┼──────────┼──────────┼──────────┼──────────┤│案號│案號│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三│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三│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三│││││三五○號│三七九號│三七九號││├──┼───┼──────────┼──────────┼──────────┼──────────┤│最後│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九十六年度審訴字第六│九十六年審訴字第九五│九十六年審訴字第九五│││││八二號│九號│九號│││├───┼──────────┼──────────┼──────────┼──────────┤││判決│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案號│九十六年度審訴字第六│九十六年審訴字第九五│九十六年審訴字第九五│││││八二號│九號│九號│││├───┼──────────┼──────────┼──────────┼──────────┤││確定│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日│日││├──┴───┼──────────┼──────────┼──────────┼──────────┤│合於中華民國│不合│不合│不合│││九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