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99號原告丙○○○
11號訴訟代理人丁○○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壹萬肆仟捌佰貳拾陸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玖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書記官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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