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735號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台灣台中女子監獄執行)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8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因搶奪罪,所處有期徒刑玖月;又因搶奪罪,所處有期徒刑玖月;又因搶奪未遂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因搶奪罪,所處有期徒刑玖月;又因搶奪罪,所處有期徒刑玖月;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玖月;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