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親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親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親聲字第59號聲請人 廖唯希 法定代理人 黃靖雯 關係人 廖契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廖唯希之姓氏准予變更為母姓之「黃」姓。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黃靖雯負擔。
理由
一、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有明文規定。姓氏屬姓名權而為人格權之一部分,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外,姓氏尚具有家族制度之表徵,故賦予父母之選擇權,惟因應情勢變更,倘有事實足認變更子女之姓氏對其有利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自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二、本件聲請意旨經審理後略以:聲請人之父母廖契凱、黃靖雯於民國98年9月9日,嗣於民國101年4月28日協議離婚,並約定所生子女即聲請人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母親黃靖雯單獨任之。現聲請人由母親照顧,與母親感情良好希望能改從母姓,爰依法聲請變更聲請人廖唯希姓氏從母姓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黃靖雯到庭陳述綦詳,並提出戶籍謄本2件、離婚協議書影本1件為證。本院審酌上情,考量聲請人於其父母離婚後,均由其母黃靖雯扶養照顧,彼此感情良好,聲請人希望從母姓,當可助於融入母親家庭生活,自可認聲請人變更姓氏從母姓「黃」對其較為有利。是聲請人本件請求,經核並無不合,依法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毛崑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書記官許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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