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0855號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陳勳蓉
被告 吳美華
前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勝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四之所在地或名稱欄中關於「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5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揆諸首開法條規定及說明,茲由本院依原告之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
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