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08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0855號

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陳勳蓉

被告 吳美華

吳瓊華

吳英華

吳玉珍

吳青純

前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勝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四之所在地或名稱欄中關於「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5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揆諸首開法條規定及說明,茲由本院依原告之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

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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