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136號債權人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東和 代理人 黃妍喬 債務人 葉皇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53,846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0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6月11日起至民國112年12月1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807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2年12月12日起至民國113年3月1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646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葉皇麟向聲請人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成立契約,有關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借款利率及利息計付方式、本息攤還方式及還款方式、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詎債務人自112年6月11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有「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信用貸款自動扣款委託書」、「借款人暨立委託書人線上成立契約簽署資料」為證。
(二)依契約約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支付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