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14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理人 陳義方 債務人 何慧育 即豐佑企業社
李維勝
一、債務人何慧育即豐佑企業社、李維勝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645,81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12144號編本金金額利息年利率利息起訖日違約金起訖日、計算方式號(新臺幣)(%)13,645,816元2.78112年4月19日起至112年10月10日止自112年5月20日起至112年10月10日止,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0.278利算之違約金3.78112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12年10月11日起至112年11月20日止,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0.378利算之違約金;自112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就遲延還本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0.756利算之違約金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