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2140號債權人 蔡奇哲 上列債權人蔡奇哲因與債務人 盧思妍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蔡奇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對債務人「 曾科 閎即 曾炳笙 」請求之依據及其債權釋明文件(查本件債權人係依票據關係請求,然按票據法第130條第2款之規定,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支票之執票人應於發票日後15日內,為付款之提示,又票據法第132條之規定執票人不於第130條所定期間內為付款之提示,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查本件提示日(即退票日)已逾發票日15日,故債權人已喪失對於債務人曾科閎即曾炳笙所為背書支票之追索權)。
三、提出利息請求自「112年1月7日」起算之依據,倘有誤,並請更正之(按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112年10月20日起算)。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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