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167號原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勝商行(即甲○○)、丙○○2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849,5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與提高徵收後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9,31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8,31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添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