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163號原告丙○○
乙○○○○○○甲○○
共同送達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719,4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6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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