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45號

原告 謝誠訓

被告 鄭又玄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柏憲

法官王龍寬

法官鍾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書記官蘇寬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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