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字第2123號
原 告 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於民國95年11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因原告原法定代理人即董事長 沈英銓 於95年11月27辭任
,自同年月28日由丙○○擔任董事長,未經原告聲明承受訴,即
由丙○○代表公司委任甲○○為訴訟代理人,難認本件訴訟已經
合法代理,應再開言詞辯論,茲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
補呈聲明承受訴訟狀,供本院併同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送達被告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