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9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9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莊雪梅 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士樺 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瑞珍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圓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莊雪梅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肆萬捌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士樺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貳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瑞珍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