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109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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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1099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衛生福利部間陳情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1099號聲請人 黃雅妧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衛生福利部間陳情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52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違背中華民國111年6月
22日修正公布前之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1項及第2項、第277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駁回聲請人再審之聲請,屬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嚴重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7條與第16條保障之平等權、訴訟權及憲法第23條之法律保留原則,應受違憲宣告並予以廢棄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在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關於系爭規定所持之見解,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基本權利之處。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訴法規定不符,本庭爰依前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明誠
大法官張瓊文大法官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戴紹煒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