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110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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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1102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437號及第5621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1102號聲請人 曾安邦 上列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437號及第5621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6個月之聲請期間,應自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即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起算;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又聲請逾越法定期限,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1、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之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應於111年1月4日起6個月內提出聲請。2、本件聲請憲法法庭於111年7月
29日收文,依上開規定扣除在途期間後,本件聲請業已逾越憲訴法第92條第2項之法定期間,本庭爰依憲訴法第
15條第2項第4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
大法官林俊益大法官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涂人蓉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