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1124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1124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44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1124號聲請人 莊清安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
144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44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經查聲請人業已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且仍於審理中,並未用盡審級救濟,是系爭判決非屬上開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
大法官林俊益大法官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涂人蓉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