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7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7456號債權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森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哲榮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權人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是否有誤?(因與狀附理賠計算書抬頭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書記官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