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94號原告 鍾綵心 上列原告鍾綵心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系爭不動產即新竹市○○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含共有人部分),並應提出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