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0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2037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王士琦 被告世宸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展 被告世展食品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黃世展人
吳詩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世宸國際有限公司、黃世展、吳詩筠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伍拾萬貳仟柒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世展食品企業有限公司、黃世展、吳詩筠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陸仟貳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黃世展、吳詩筠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玖萬陸仟肆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參拾柒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與被告世宸國際有限公司、世展食品企業有限公司、黃世展分別簽訂授信約定書,均於授信約定書第19條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世宸國際有限公司(下稱世宸公司)邀同被告黃世展、吳詩筠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2年1月31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借款期間至105年1月31日止,按原告基準利率(月調整)加年利率1.72%機動計息,目前基準利率為2.38%,合計年利為4.1%,兩造先後於103年9月19日、104年8月5日變更契約,被告應於104年4月16日至105年4月15日每月償還4,000元。嗣世宸公司再邀黃世展、吳詩筠為連帶保證人,於103年3月25日借款250萬元,借款期間至108年3月25日止,按原告基準利率(月調整)加年利率1.98%機動計息,目前基準利率為2.38%,合計年利為4.36%,兩造先後於103年9月19日、104年8月
5日變更契約,被告應於104年4月26日至105年4月25日每月償還4,000元。被告尚欠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世展食品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世展公司)邀同黃世展、吳詩筠為連帶保證人,於102年1月31日向原告借款300萬元,借款期間至105年1月31日止,按原告基準利率(月調整)加年利率1.72%機動計息,目前基準利率為2.38%,合計年利為4.1%,兩造先後於103年9月30日、104年8月
5日變更契約,被告應於104年4月16日至105年4月15日按月清償本息。被告尚欠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黃世展於102年1月30日邀同吳詩筠為連帶保證人,於102年1月30日向原告借款100萬元,借款期間至108年1月30日止,按郵局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0.575%機動計息,目前定儲利率為1.235%,合計年利為1.81%,兩造於104年8月5日變更契約,被告應於104年4月16日至105年4月15日止每月清償7,000元。被告尚欠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四)以上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為立即償還時,按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按借款總餘額,應自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黃世展、吳詩筠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上開借款人負連帶清償責任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3項所示。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契據條款變更、青年創業貸款契約書、授信約定書等為證,核屬相符,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為自認,經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3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為46,837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汪郁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