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7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1年度執聲沒字第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山茶花拖鞋壹雙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4135號被告 林怡萩 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山茶花拖鞋1雙,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林怡萩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依法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度偵字第4135號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山茶花拖鞋1雙,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亦據被告自承在卷,此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屬實,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書記官許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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