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5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5718號抗告人 黃蔡玉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麟坤 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06年10月24日本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571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