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4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4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142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中川選任辯護人陳永喜律師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33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中川因不滿鄰居 李平濃 、告訴人 潘真理 於外出前發動車輛怠速時間過久,於民國105年11月29日11時25分許,至李平濃、告訴人潘真理之臺中市○○區○○路○○○號住處前理論,楊中川與潘真理發生口角爭執,嗣後楊中川進入上揭住宅,竟基於毀損器物之犯意,將地板上之潘真理所有電風扇舉起砸向電視架(按為鋁質四角置物架),電視架因而解體毀損,並使電視架上之液晶電視摔落地面,致電風扇、液晶電視均因遭受撞擊致令不堪使用,而足生損害於潘真理。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撤回本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0頁),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德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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