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4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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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448號原告 林陳春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高良間 因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而依原告起訴狀所載係請求被告將所無權占用之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上之建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是本件之訴訟標的為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而原告於書狀中並未記載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位置,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被告占用之面積乘以該地之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12,5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書記官顏督訓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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