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547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康瑋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103年執聲付字第6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康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康瑋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82號判決有期徒刑
6年,併科罰金新台幣6萬元,上訴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
651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0年4月8日入監服刑,嗣於103年5月2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之聲請為適當,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交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王聰明
法官梁宏哲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