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5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繼榮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繼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林繼榮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101年度聲字第2661號定應執行刑2年5月確定,於民國101年5月14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2日核准假釋出獄,此有該部矯正司民國103年5月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楊智勝法官邱同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