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39號原告 郭玉端
廖文欽 即德豐牧場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文升 律師被告 簡月英 訴訟代理人 吳純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有土地通行使用被告所有土地所能獲致之利益為準,原告 陳報 以通行被告土地之面積範圍計算休耕補助之損失,並援引民法第787條、第788條規定之償金計算標準云云,容有誤會。原告未能陳明原告所有土地通行使用被告所有土地所能獲致之利益,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屬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000元後,尚應繳納16,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書記官李玉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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