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1號原告祐旺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芊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筆龍 間給付報酬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肆佰肆拾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