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05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俊成選任辯護人吳振東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俊成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林俊成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所涉詐欺取財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2年8月2日裁定,茲據同案共犯 李政道 於偵查中之證述、被害人 林麗娟 、江碧鳳之證述,被告依詐騙集團上游成員之指示,以假冒公務員身分之方式詐騙多位被害人,且於偵查中經通緝到案,足認被告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佩玲
法官張淑華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