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344號原告 劉勝金 訴訟代理人 陳守東 律師被告 李榮歸 訴訟代理人 陳鵬羽 律師
周德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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