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再字第3號再審聲請人 鄭名夫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桃園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桃園市平鎮區公所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105年
2月26日本院105年度聲再字第1號裁定聲請再審。查本件再審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而再審聲請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以105年度救字第31號裁定駁回在案,有本院105年度救字第31號民事卷宗可稽。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孫健智法官陳雅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書記官曾百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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