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623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紅璽鋼琴酒館、 楊梅珍陳文傳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債務人紅璽鋼琴酒館自民國103年8月26日迄今歷次商業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林家合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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