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53號抗告人 鄭宏輝
鄭湘婷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本院106年度聲字第618號),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本院106年度聲字第65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伍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9日所為106年度聲字第65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1,000元,爰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認其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邱琦法官高明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書記官郭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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