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7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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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79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梁青山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清晰」之相對人帳戶債權明細。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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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79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梁青山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清晰」之相對人帳戶債權明細。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