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49號原告 林伯璉 臺北市○○區○○街00巷00弄0號1樓被告 簡志遠 新北市○○區○○路0段000弄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1年度簡字第59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朱學瑛
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