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830號原告 吳賢基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游博宇江鎔糴王雿
發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7722號),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婉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書記官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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