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臺北 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7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493號
110年度易字第735號111年度易字第9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美珠選任辯護人吳鏡瑜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208、21966、26220號),並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280
54、244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葉美珠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共伍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參年。
事實
一、葉美珠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
二、三、四、五、六所示時間,向 謝欽 發、 顏良砡 、 高淑華 、 方瀞蔆 、 蔡錦勝 以假藉借貸需求,或佯稱透過投資股票、公債獲利可期等詐術,致使 謝欽發 、顏良砡、高淑華、方瀞蔆、蔡錦勝陷於錯誤,給付如附表二、三、四、五、六所示款項予葉美珠。嗣因葉美珠無力支付本息後始知受騙。
二、案經謝欽發、顏良砡、高淑華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中山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暨方瀞蔆、蔡錦勝訴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 地檢署 )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有明文。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亦有明文。經查,本判決所引具傳聞性質之各項供述證據,經檢察官、被告葉美珠及其辯護人均已於審理時同意作為證據使用(見易493卷二第385頁、易735卷第213頁、易99卷第147頁),本院復查無該等證據有違背法定程序取得或顯不可信之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有證據能力;至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式所取得,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於訴訟上之防禦權已受保障,自得為判斷之依據。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時坦承不諱(見易493卷二第397至398頁、易735卷第225至226頁、易99卷第159至160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謝欽發、顏良砡、高淑華、方瀞蔆、蔡錦勝於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見偵1208卷第155至156頁、第393至394頁;偵21966卷第137至139頁、第395至396頁;偵1208卷第365至367頁、第394至395頁;他3098卷第132頁;偵24403卷第74至75頁),並有如附表二至附表六「證據名稱及卷證出處」欄所示證據資料在卷可佐(詳見附表二至附表六「證據名稱及卷證出處」欄),是被告前開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之犯行均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
⒈告訴人顏良砡、高淑華之部分:
犯罪之實行,學理上有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吸收犯等實質上一罪之分類,因均僅給予一罪之刑罰評價,故其行為之時間認定,當自著手之初,持續至行為終了,並延伸至結果發生為止,倘上揭犯罪時間適逢法律修正,跨越新、舊法,而其中部分作為,或結果發生,已在新法施行之後,應即適用新規定,不生依刑法第2條比較新、舊法而為有利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17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係自98年4月間至109年1月間止,多次對告訴人顏良砡施用前揭詐術(詳附表三);自98年6月間至108年8月間止,多次對告訴人高淑華施用前揭詐術(詳附表四),致使告訴人顏良砡、高淑華陷於錯誤而各自交付如附表三、附表四所示之款項,是被告詐欺告訴人顏良砡、高淑華之行為時間,雖橫跨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0日施行之前後,惟被告前揭犯行應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詳後述㈢),並於修法後始終止,依上開說明,應逕適用修正後之新法,而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⒉告訴人蔡錦勝之部分: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係自99年1月間至102年11月間止,多次對告訴人蔡錦勝施用前揭詐術(詳附表六),致使告訴人 蔡錦勝華 陷於錯誤而交付款項,是被告為前述行為後,刑法第339條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0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業已提高法定刑,並未有利於被告,是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論處。
㈡核被告所為,就告訴人謝欽發、顏良砡、高淑華、方瀞蔆部
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告訴人蔡錦勝部分,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至檢察官固於臺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208、21966、26220號起訴書載稱「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惟其就案外人 梁綺芬 已為不起訴處分,有臺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21966、26220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見偵21966卷第301至305頁),且涉犯法條部分並未論以刑法第28條規定,堪認該部分記載應係贅載,而應予更正,附此敘明。
㈢罪數關係:
⒈被告各就告訴人謝欽發、顏良砡、高淑華、方瀞蔆、蔡錦勝
為前述多次詐欺之行為,均係各基於詐欺取財之單一犯意,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以評價較為合理,核屬接續犯,應各論以包括之一罪。
⒉刑法處罰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
罪數計算,依一般社會通念,應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4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各對告訴人謝欽發、顏良砡、高淑華、方瀞蔆、蔡錦勝所犯之詐欺取財行為,受侵害之財產監督權既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且犯罪時間或空間亦有差距,自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手段獲得財
物,竟以上開詐騙手段向五名告訴人詐取財物,其所為實屬不該,應予非難。惟本院考量被告終能於審理程序中坦承犯行,已有悔悟,兼衡被告已與五名告訴人和解之情狀,暨考量被告現罹患癌症,需接受放射治療,此有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在卷可佐(見偵1208卷第303頁),復審酌各該告訴人受詐騙之總數額、犯罪手段、情節、動機,目的、前科紀錄之素行,及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現無業、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資訊、他3098卷第7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儆懲。另參酌各該罪宣告刑之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等情形,兼衡犯罪情節、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示懲儆。
㈤緩刑宣告之諭知:
另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合於緩刑之要件。本院審酌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並考量被告業已高齡逾79歲,且現已罹患三期癌症需長期接受放射治療,兼衡被告業已與告訴人謝欽發、顏良砡、高淑華、方瀞蔆、蔡錦勝達成和解,並已全數給付和解金,而經前述告訴人同意給予緩刑之寬免等情,認被告經此偵審科刑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上開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
三、沒收:按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生效,依新修正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關於沒收適用裁判時之規定,而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亦即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固詐得如附表二至六所示款項,核屬犯罪所得之性質,惟考量被告業已與五名告訴人達成和解,並當場給付和解金之全數,告訴人亦已同意拋棄對被告其餘民事請求權,堪認其犯罪利得實質上已受剝奪,如另行諭知沒收或追徵其價額,非但將使其承受過度之不利益,亦與比例原則有違,顯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建論提起公訴暨追加起訴,檢察官葉惠燕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宋雲淳
法官陳盈呈法官范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卷宗目錄對照表編號卷宗名稱卷宗簡稱備註1.本院110年度易字第493號卷一易493卷一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208、21966、26220號起訴書(即本院110年度易字第493號案件)2.本院110年度易字第493號卷二易493卷二3.本院110年度審易字第596號卷審易卷4.臺北地檢署109年度他字第7217號卷他7217卷5.臺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208號卷偵1208卷6.臺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21966號卷偵21966卷7.臺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26220號卷偵26220卷8.本院110年度易字第735號卷易735卷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8054號追加起訴書(即本院110年度易字第735號案件)9.臺北地檢署110年度他字第3098號卷他3098卷10.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8054號卷偵28054卷11.本院111年度易字第99號卷易99卷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4403號追加起訴書(即本院111年度易字第99號案件)12.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03號卷偵24403卷附表一:
編號主文備註一葉美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一、告訴人謝欽發部分。二、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208、21966、26220號起訴書(即本院110年度易字第493號案件)。二葉美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一、告訴人顏良砡部分。二、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208、21966、26220號起訴書(即本院110年度易字第493號案件)。三葉美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一、告訴人高淑華部分。二、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208、21966、26220號起訴書(即本院110年度易字第493號案件)。四葉美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一、告訴人方瀞蔆部分。二、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8054號追加起訴書(即本院110年度易字第735號案件)。五葉美珠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一、告訴人蔡錦勝部分。二、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4403號追加起訴書(即本院111年度易字第99號案件)。附表二:
編號告訴人給付時間給付金額證據名稱及卷證出處備註一謝欽發108年1月21日2,966,500元1.謝欽發國泰 世華 商業銀行存款轉帳憑證(見偵1208卷第61頁)。2.謝欽發國泰世華大安分行存摺交易明細(見偵1208卷第63頁)。3.謝欽發國泰世華大安分行交易明細(見偵1208卷第87頁)。4.葉美珠國泰世華銀行南京東路分行交易明細(見偵1208卷第101頁)。5.葉美珠手寫字據(見偵1208卷第59頁)。6.葉美珠108年1月21日開立之300萬元本票(見偵1208卷第69頁)。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208、21966、2622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7二謝欽發108年4月19日1,400,000元1.謝欽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轉帳憑證(見偵1208卷第61頁)。2.謝欽發國泰世華大安分行存摺交易明細(見偵1208卷第65頁)。3.謝欽發國泰世華大安分行交易明細(見偵1208卷第89頁)。4.葉美珠國泰世華銀行南京東路分行交易明細(見偵1208卷第105頁)。5.葉美珠手寫字據(見偵1208卷第59頁)。6.葉美珠108年4月19日開立之140萬元本票(見偵1208卷第69頁)。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208、21966、2622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9總金額4,366,500元附表三:
編號告訴人給付時間給付金額證據名稱及卷證出處備註一顏良砡98年4月10日1,020,000元1.葉美珠國泰世華銀行 大同 分行交易明細(見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75800號函第13頁)。2.顏良砡匯款金額明細表(見偵21966卷第287頁)。3.葉美珠手寫代投資股票字據(見易493卷二第115頁)。4.顏良砡受騙金額對照表(見易493卷二第111頁)。5.顏良砡提出之泓辰材料、聯合再生能源公司買進明細表各1份(見易493卷二第243頁)。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208、21966、2622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二顏良砡98年8月17日636,000元1.葉美珠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交易明細(見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75800號函第15、56頁)。2.顏良砡國泰世華銀行存摺明細影本暨葉美珠手寫字據(見易493卷二第329頁)。3.顏良砡匯款金額明細表(見偵21966卷第287頁)。4.顏良砡受騙金額對照表(見易493卷二第111頁)。5.顏良砡提出之泓辰材料、聯合再生能源公司買進明細表各1份(見易493卷二第243頁)。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208、21966、2622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三顏良砡98年10月2日100,800元1.葉美珠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交易明細(見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75800號函第58頁)。2.顏良砡國泰世華銀行存摺明細影本暨被告手寫字據1份(見易493卷二第249頁)。3.顏良砡匯款金額明細表(見偵21966卷第287頁)。4.顏良砡受騙金額對照表(見易493卷二第111頁)。5.顏良砡提出之泓辰材料、聯合再生能源公司買進明細表各1份(見易493卷二第243頁)。一、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208、21966、2622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二、原附表誤載為10,800元,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見易493卷二第383頁)。四顏良砡99年11月12日140,000元1.葉美珠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交易明細(見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75800號函第91頁)。2.顏良砡國泰世華銀行存摺明細影本(見易493卷二第251頁)。3.顏良砡匯款金額明細表(見偵21966卷第287頁)。4.顏良砡受騙金額對照表(見易493二第111頁)。5.顏良砡提出之泓辰材料公司買進明細表(見易493卷二第243頁)。一、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208、21966、2622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二、原附表誤載為99年11月11日,依交易明細應為99年11月12日,應予更正(見左列1所示證物)。五顏良砡102年10月11日66,500元1.葉美珠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交易明細(見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75800號函第147頁)。2.顏良砡國泰世華銀行存摺明細影本(見易493卷二第251頁)。3.顏良砡匯款金額明細表(見偵21966卷第287頁)。4.顏良砡受騙金額對照表(見易493卷二第111頁)。5.顏良砡提出之泓辰材料、聯合再生能源公司買進明細表各1份(見易493卷二第243頁)。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208、21966、2622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1六顏良砡105年3月22日987,000元1.葉美珠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交易明細(見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75800號函第214頁)。2.顏良砡國泰世華存摺明細暨被告投資麗豐公司股票之手寫憑證(見易493卷二第331頁)。3.顏良砡匯款金額明細表(見偵21966卷第288頁)。4.顏良砡受騙金額對照表(見易493卷二第111頁)。5.顏良砡提出之泓辰材料、聯合再生能源公司買進明細表各1份(見易493卷二第243頁)。6.葉美珠交付顏良砡140萬元支票暨退票理由單(見偵21966卷第227至228頁)。7.葉美珠手寫代投資股票及擔保140萬元支票之字據(見偵21996卷第161頁)。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208、21966、2622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2七顏良砡105年3月24日544,000元1.葉美珠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交易明細(見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75800號函第214頁)。2.顏良砡國泰世華存摺明細(見偵21966卷第83頁)。3.顏良砡受騙金額對照表(見易493卷二第112頁)。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208、21966、2622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3八顏良砡105年3月31日52,866元1.葉美珠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交易明細(見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75800號函第215頁)。2.顏良砡國泰世華存摺明細(見偵21966卷第83頁)。3.顏良砡匯款金額明細表(見偵21966卷第288頁)。4.顏良砡受騙金額對照表(見易493卷二第112頁)。5.顏良砡提出之泓辰材料、聯合再生能源公司買進明細表各1份(見易493卷二第243頁)。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208、21966、2622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4九顏良砡105年7月14日642,043元1.葉美珠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交易明細(見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75800號函第222頁)。2.顏良砡國泰世華存摺明細(見偵21966卷第83頁)。3.葉美珠手寫購買 長亨 精密股票之字據(見偵21996卷第157頁)。4.顏良砡匯款金額明細表(見偵21966卷第289頁)。5.顏良砡受騙金額對照表(見易493卷二第112頁)。6.葉美珠交付顏良砡面額158萬6000元支票暨退票理由單(見偵21966卷第231至232頁)。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208、21966、2622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5十顏良砡105年7月20日577,000元1.葉美珠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交易明細(見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75800號函第223頁)。2.顏良砡國泰世華存摺明細(見偵21966卷第83頁)。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208、21966、2622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6十一顏良砡105年9月7日950,000元1.葉美珠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交易明細(見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75800號函第229頁)。2.顏良砡國泰世華存摺明細(見109偵21966卷第83頁)。3.顏良砡受騙金額對照表(見易493卷二第112頁)。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208、21966、2622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7十二顏良砡105年11月14日520,000元1.葉美珠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交易明細(見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75800號函第235頁)。2.顏良砡國泰世華存摺明細(見109偵21966卷第83頁)。3.顏良砡受騙金額對照表(見易493卷二第112頁)。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208、21966、2622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9十三顏良砡106年7月24日428,000元1.葉美珠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交易明細(見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75800號函第257頁)。2.顏良砡國泰世華存摺明細(見偵21966卷第85頁)。3.顏良砡受騙金額對照表(見易493卷二第112頁)。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208、21966、2622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1十四顏良砡106年12月27日420,000元1.葉美珠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交易明細(見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75800號函第273頁)。2.顏良砡國泰世華存摺明細(見109偵21966卷第85頁)。3.顏良砡受騙金額對照表(見易493卷二第112頁)。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208、21966、2622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2十五顏良砡107年8月27日935,000元1.葉美珠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交易明細(見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75800號函第302頁)。2.顏良砡國泰世華存摺明細(見偵21966卷第85頁)。3.顏良砡匯款金額明細表(見偵21966卷第288頁)。4.顏良砡受騙金額對照表(見易493卷二第112頁)。5.顏良砡提出之泓辰材料公司買進明細表(見易493卷二第243頁)。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208、21966、2622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4十六顏良砡107年8月31日425,000元1.葉美珠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交易明細(見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75800號函第303頁)。2.顏良砡國泰世華存摺明細(見偵21966卷第85頁)。3.顏良砡匯款金額明細表(見偵21966卷第288頁)。4.顏良砡受騙金額對照表(見易493卷二第112頁)。5.顏良砡提出之泓辰材料公司買進明細表(見易493卷二第243頁)。6.葉美珠交付顏良砡面額43萬元支票暨退票理由單(見偵21966卷第225至226頁)。7.葉美珠手寫代投資及擔保43萬元支票之字據(見偵21996卷第161頁)。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208、21966、2622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5十七顏良砡108年4月8日7,175元1.葉美珠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交易明細(見偵1208卷第226頁)。2.顏良砡國泰世華存摺明細(見偵21966卷第85頁)。3.顏良砡受騙金額對照表(見易493卷二第112頁)。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208、21966、2622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8十八顏良砡108年6月6日430,000元1.葉美珠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交易明細(見偵1208卷第235頁)。2.顏良砡國泰世華存摺明細(見偵21966卷第87頁)。3.葉美珠手寫投資台生財、上海商業銀行股票字據(見易493卷二第123頁)。3.顏良砡匯款金額明細表(見偵21966卷第288至289頁)。4.顏良砡受騙金額對照表(見易493卷二第112至113頁)。5.葉美珠交付顏良砡面額58萬3000元支票暨退票理由單(見偵21966卷第229至230頁)。6.葉美珠手寫擔保58萬3000元支票之字據(見偵21996卷第157頁)。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208、21966、2622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0十九顏良砡108年7月24日71,000元1.葉美珠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交易明細(見偵1208卷第237頁)。2.顏良砡國泰世華存摺明細(見偵21966卷第87頁)。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208、21966、2622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1二十顏良砡108年11月18日390,000元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1966卷第25頁)。2.顏良砡國泰世華存摺明細(見偵21966卷第87頁)。3.葉美珠手寫投資嘉基公司及擔保票據之字據(見偵21996卷第157頁)。4.顏良砡匯款金額明細表(見偵21966卷第289頁)。5.顏良砡受騙金額對照表(見易493卷二第113頁)。6.葉美珠交付顏良砡面額66萬支票暨退票理由單(見21966卷第233至234頁)。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208、21966、2622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5二十一顏良砡108年12月12日782,400元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1966卷第27頁)。2.顏良砡國泰世華存摺明細(見偵21966卷第87頁)。4.葉美珠手寫投資及擔保支票之字據(見偵21996卷第159頁)。5.顏良砡與被告Line對話截圖1份(見偵21966卷第177頁)。6.顏良砡匯款金額明細表(見偵21966卷第289頁)。7.顏良砡受騙金額對照表(見易493卷二第113頁)。8.顏良砡提出之泓辰材料、聯合再生能源公司買進明細表各1份(見易493卷二第243頁)。9.葉美珠交付顏良砡面額78萬2400元支票(見偵21966卷第235頁)。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208、21966、2622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6二十二顏良砡108年12月31日436,000元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1966卷第29頁)。2.顏良砡國泰世華存摺明細(見偵21966卷第87頁)。3.顏良砡與葉美珠Line對話截圖1份(見偵21966卷第167頁)。4.顏良砡匯款金額明細表(見偵21966卷第290頁)。5.顏良砡受騙金額對照表(見易493卷二第113頁)。6.葉美珠交付顏良砡面額45萬元支(見偵21966卷第237頁)。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208、21966、2622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7二十三顏良砡109年1月15日180,000元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21966卷第30頁)。2.顏良砡國泰世華存摺明細(見偵21966卷第87頁)。4.葉美珠手寫投資建德工業股票及擔保票據之字據(見偵21996卷第159頁)。5.顏良砡與葉美珠Line對話截圖1份(見偵21966卷第173頁)。6.顏良砡匯款金額明細表(見偵21966卷第290頁)。7.顏良砡受騙金額對照表(見易493卷二第113頁)。8.葉美珠交付顏良砡面額19萬2000元支票(見偵21966卷第239頁)。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208、21966、2622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8總金額10,740,784元原附表編號34部分乃贅載,業經檢察官更正(見易493卷二第383至384頁)。附表四:
編號告訴人給付時間給付金額證據名稱及卷證出處備註一高淑華98年6月28日2,237,492元1.葉美珠手寫字據(見易493卷二第141頁)。2.高淑華買股匯款明細表(見易493卷二第129頁)。3.高淑華提出之買賣股票明細表(見易493卷二第139頁)。4.高淑華提出之葉美珠代賣股票簽收證明細表(見易493卷二第275頁)。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208、21966、2622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二高淑華98年8月21日1,000,000元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208、21966、2622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三高淑華98年10月6日970,000元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208、21966、2622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四高淑華99年9月9日1,101,100元1.葉美珠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交易明細(見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75800號函第86頁)。2.高淑華提出華南銀行匯款申請書(見易493卷二第147頁)。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208、21966、2622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五高淑華99年11月9日900,000元1.葉美珠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交易明細(見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75800號函第90頁)。2. 林聰明 (高淑華配偶)國泰世華銀行存摺明細(見易493卷二第149頁)。3.被告葉美珠手寫字據(見易493卷二第145頁)。4.高淑華之買股匯款明細表(見易493卷二第129頁)。5.高淑華提出之葉美珠買賣股票明細表(易493卷二第139頁)。6.高淑華提出之葉美珠代賣股票簽收證明細表(見易493卷二第279頁)。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208、21966、2622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六高淑華101年6月5日240,000元1.葉美珠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交易明細(見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75800號函第126頁)。2.高淑華華南銀行存摺明細(見易493卷二第149頁)。3.高淑華之買股匯款明細表(見易493卷二第129頁)。4.高淑華提出之葉美珠代賣股票簽收證明細表(見易493卷二第281頁)。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208、21966、2622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0七高淑華105年11月1日2,000,000元1.葉美珠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交易明細(見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75800號函第37頁)。2.高淑華華南銀行存摺明細(見易493卷二第149頁)。3.高淑華之買股匯款明細表(見易493卷二第129頁)。5.高淑華提出之葉美珠代賣股票簽收證明細表(見易493卷二第281頁)。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208、21966、2622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8八高淑華106年1月11日2,000,000元1.葉美珠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交易明細(見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75800號函第38頁)。2.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見易493卷二第151頁,同109他7217卷第177頁)。3.高淑華之買股匯款明細表(見易493卷二第129頁)。4.高淑華提出之葉美珠代賣股票簽收證明細表(見易493卷二第281頁)。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208、21966、2622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0九高淑華107年4月18日490,000元1.葉美珠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交易明細(見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75800號函第44頁)。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見他7217卷第177頁)。3.高淑華華南銀行存摺明細(見易493卷二第155頁,同109偵1208卷第423頁)。4.高淑華之買股匯款明細表(見110易493卷二第129頁)。5.高淑華提出之葉美珠代賣股票簽收證明細表(見易493卷二第281頁)。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208、21966、2622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310,000元十高淑華107年11月16日400,000元1.葉美珠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交易明細(見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75800號函第48頁)。2.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見他7217卷第177頁)。3.高淑華之買股匯款明細表(見易493卷二第129頁)。4.高淑華提出之葉美珠代賣股票簽收證明細表(見易493卷二第283頁)。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208、21966、2622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6十一高淑華108年7月25日500,000元1.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他7217卷第32頁)。2.元大銀行存摺明細(見他7217卷第179頁)。3.高淑華之買股匯款明細表(見易493卷二第129頁)。4.高淑華提出之葉美珠代賣股票簽收證明細表(見易493卷二第283頁)。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208、21966、2622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2十二高淑華108年8月19日400,000元1.梁綺芬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他7217卷第33頁)。2.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見他7217卷第179頁)。3.高淑華之買股匯款明細表(見易493卷二第129頁)。4.高淑華提出之葉美珠代賣股票簽收證明細表(見易493卷二第283頁)。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208、21966、26220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3總金額12,248,592元附表五:
編號告訴人給付時間給付金額證據名稱及卷證出處備註一方瀞蔆107年1月4日840,000元1.葉美珠國泰世華銀行南京東路分行交易明細(見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80660號函第81頁)。2.方瀞蔆彰化銀行存摺明細(見他3098卷第203頁)。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支票及葉美珠手寫憑證(見他3098卷第37頁)。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805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二方瀞蔆107年2月22日1,400,000元1.葉美珠國泰世華銀行南京東路分行交易明細(見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80660號函第81頁)。2.方瀞蔆彰化銀行存摺明細(見他3098卷第197頁)。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支票及葉美珠手寫憑證(見他3098卷第23、25頁)。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支票及被告手寫憑證(見他3098卷第27頁)。一、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805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二、原附表係載107年2月2日,惟依彰化銀行存摺明細,匯款日期應為107年2月22日,應予更正(見他3098卷第197頁)。 三方瀞蔆 108年3月15日250,000元1.葉美珠國泰世華銀行南京東路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208卷第9頁)。2.方瀞蔆彰化銀行存摺明細(見他3098卷第29頁)。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支票及葉美珠手寫憑證(見他3098卷第31頁)。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805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四方瀞蔆108年3月18日475,000元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805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五方瀞蔆108年4月2日660,000元1.葉美珠國泰世華銀行南京東路帳戶交易明細(109偵1208卷第103頁)2.方瀞蔆彰化銀行存摺明細(110他3098卷第33頁)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支票及葉美珠手寫憑證(110他3098卷第35頁)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805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六方瀞蔆108年4月29日457,500元1.葉美珠國泰世華銀行南京東路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208卷第105頁)。2.方瀞蔆彰化銀行存摺明細(見他3098卷第39頁)。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支票、退票理由單及葉美珠手寫憑證各1份(見他3098卷第41頁)。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805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七方瀞蔆108年5月8日553,450元1.葉美珠國泰世華銀行南京東路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208卷第105頁)。2.方瀞蔆彰化銀行存摺明細(見他3098卷第43頁)。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支票及葉美珠手寫憑證(見他3098卷第45頁)。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805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八方瀞蔆108年5月10日300,000元1.葉美珠國泰世華銀行南京東路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208卷第105頁)。2.方瀞蔆彰化銀行存摺明細(見他3098卷第49頁)。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支票及葉美珠手寫憑證(見他3098卷第51頁)。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805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九方瀞蔆108年5月17日972,600元1.葉美珠國泰世華銀行南京東路帳戶交易明細(見偵1208卷第105頁)。2.方瀞蔆彰化銀行存摺明細(見他3098卷第53頁)。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支票及葉美珠手寫憑證(見他3098卷第51頁)。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805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總金額5,908,550元附表六:
編號告訴人給付時間給付金額證據名稱及卷證出處備註一蔡錦勝99年1月14日1,560,000元1.葉美珠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交易明細(見偵24403卷第171頁)。2. 陳玉娟 (蔡錦勝配偶)國泰世華銀行存摺明細(見偵24403卷第87頁)。3.被告手寫字據(見偵24403卷第217頁)。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0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二蔡錦勝99年5月20日670,000元1.葉美珠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交易明細(見偵24403卷第175頁)。2.蔡錦勝日盛銀行銀行匯款申請書暨存摺明細(見偵24403卷第89頁)。3.葉美珠手寫字據(見偵24403卷第217頁)。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0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三蔡錦勝101年7月17日1,650,000元1.葉美珠國泰世華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存摺明細(偵24403卷第179頁)。2.蔡錦勝日盛銀行銀行匯款申請書(偵24403卷第91頁)。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0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四蔡錦勝102年4月30日2,460,000元1.葉美珠國泰世華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存摺明細(見偵24403卷第181頁)。2.陳玉娟(蔡錦勝配偶)國泰世華銀行存摺明細(見偵24403卷第93頁)。3.葉美珠手寫字據(見偵24403卷第123、221頁)。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0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五蔡錦勝102年11月7日2,310,000元1.葉美珠國泰世華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存摺明細(見偵24403卷第190頁)2.陳玉娟(蔡錦勝配偶)國泰世華銀行存摺明細(見偵24403卷第95頁)3.葉美珠手寫字據(見偵24403卷第121頁)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440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總金額8,6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