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4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自強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自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自強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5日判處有期徒刑6年3月,在監獄執行中,於105年1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依刑法第96條但書之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前因竊盜、詐欺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20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7月、5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下稱甲案)、98年度易字第25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下稱乙案)、99年度易字第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下稱丙案)、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5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下稱丁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45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下稱戊案)、98年度易字第30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下稱己案)、99年度易字第5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下稱庚案)、99年度易字第5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下稱辛案)、本院101年度易字第2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下稱壬案)、本院102年度易字第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下稱癸案)確定,上開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等案並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35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3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又受刑人自96年6月28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5年1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原為105年9月27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8月1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月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各1份在卷足憑,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謝欣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書記官林柔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