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9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勝傑 即 張義正 代理人 李典穎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待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常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書記官藍姿靖附表:
(一)請提出符合聲請人「目前」收入之依據(例如:薪資單、各式政府補助、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如無上開資料,是否出具收入切結書。
(二)請提出聲請人聲請「前2年」(自107年5月22日起至
109年5月22日止)收入之依據(例如:薪資單、各式政府補助、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如無上開資料,是否出具收入切結書。
(三)台端於本件聲請更生調解前,是否曾與最大債權銀行達成協商?如之前已達成債務協商,則台端嗣後毀諾之原因為何?請務必說明,供本院審酌是否可歸責。
(四)聲請人所列聲請前2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繳費收據或轉帳明細(如膳食費、水、電、瓦斯費、交通費、行動電信費用等收據影本)。台端如無完整資料,是否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為計算標準?
(五)聲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補助項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何?
(六)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七)所有之汽、機車之行車執照、交通費(含油費、機車保養費用)單據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