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交簡上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8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7年度交簡上字第10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劉為丕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